常律师信箱工作期间被同事侵权受伤算工

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我在单位上班期间,单位的同事在我背后开玩笑导致我摔倒受伤,住院治疗,经诊断左膝关节外侧半月板前角损伤,同事给了点医药费就不管我了,请问,我是在工作期间受的伤,算是工伤吗?另外,我要是起诉的话是以单位为被告还是以同事为被告?

答:首先,您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工伤的认定分为:1、认定为工伤,2、视同工伤的两种情形。其第十四条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其第十五条是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依据以上的规定,您虽然是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但是系由同事的过错行为(有人会说同事是开玩笑,其主观没有恶意,不应认定为过错,但是请注意,在侵权领域里的过错不是指行为人需要有主观的恶意,而是行为人在实施某项行为的时候没有履行好应该注意的义务,导致他人受损害。)所导致,并没有如上述规定的情形系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依据以上法律的规定,您可以以侵权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同事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号)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常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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